社保通知| 天津7种情形停发失业金!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短期参保人员(在末次参保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下)、大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内的)申请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核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近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需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还须核查发放凭证。
失业保险待遇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1-4级伤残津贴不得同时享受。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
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申请核查。短期参保人员(在末次参保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下)、大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内的)申请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核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近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需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还须核查发放凭证。用人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参保地人社部门、社中心应共同对材料进行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综合研判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用人单位与职工减员不离岗等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填写《短期参保、大龄人员失业保险审核表》。对于审核通过的,由受理的参保地人社部门或社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完善经办服务。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经办管理服务,延长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强化按月申领短信提醒。未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连续3个月未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申领区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社中心提出补发申请,申请补发月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条件的,予以补发(补缴),*多3个月;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补缴)。
失业保险待遇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1-4级伤残津贴不得同时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或存在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除外)。
(二)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非营利性法人单位和特别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强制隔离戒毒等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的,可恢复申领)。
(五)移居境外的。
(六)应征服兵役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上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未及时告知导致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各区人社部门会同社中心要重点关注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疑似“减员不离岗”、用人单位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但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同一单位当月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超过参保总人数一定比例等情形,深入企业核查,通过查看原用人单位账务、访谈职工、比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方式,逐一甄别是否骗领、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市人社部门将不定时开展抽查检查。
各区人社部门要结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各类企业就业岗位信息,密集举办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促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就业。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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